【资料图】
4月3日,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接到孔某某报警称在织金县双堰街道荷花村山坡上祭祀时不慎引发火灾。
当天11时许,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民警组织警力前往火灾地点进行支援,配合办事处、消防部门、村委会共同扑灭山火,并锁定嫌疑人周某、周某梅两人。
经了解,嫌疑人周某、周某梅给母亲祭祀时因烧钱纸不慎引燃周边林地,导致火势蔓延。目前,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已将嫌疑人周某、周某梅移交织金县林业局调查。
下一步,织金县林业局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嫌疑人周某、周某梅进行处罚。
【法条共勉】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织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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